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污染控制要求
来源: | 发布时间:2015/1/21 16:35:43 | 浏览次数:
①拆解、破碎过程不得对空气、土壤、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。
②拆解、破碎企业的污水经处理后直接排人水体的水质应满足 GB 8978 中的 1998 年1月1日起建设(包括政、扩建)的单位的水污染物的一级排放标准要求:经处理后排人城市管网的水质应满足 GB 8978中的1998年1月1日起建设(包括改、扩建〉的单位的水污染物的三级排放标准要求。
③拆解、破碎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贮存应满足 GB 18597 的要求。
④拆解、破碎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、填埋设施应满足 GB 18599 的要求,焚烧设施应满足 GB 18484 的要求。
⑤拆解、破碎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应满足 GB 18484 的要求,填埋设施应满足GB 18598 的要求。
⑥拆解、破碎企业除满足相关规定外,其他烟气排放设施排放的废气应满足GB 16297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放度的要求。
⑦拆解、破碎企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应满足 GB 14554 中新建、改建、扩建企业的恶臭污染物厂界排放限值的二级标准要求。
⑧拆解、破碎企业的厂界噪声应满足 GB 12348 中的 Ⅱ 类标准要求。(3.1.2(4)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