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规范要求
来源: | 发布时间:2015/1/21 16:35:16 | 浏览次数: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落实《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)),防治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的环境污染,保护环境,促进资源的循环利 用,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 2007 年 4月 9 日发布实施了《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 范》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(HJ 348-2007),对企业规定了具体的规范要求二
(1)报废机动车拆解、破碎环境保护基本要求
①报废机动车拆解、破碎企业的建设与运行应以环境元害化方式进行,不能产生二次污染。
②报废机动车拆解、破碎应以材料回收为主要目的,应最大限度保证拆解、破碎产物 的循环利用。
③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生的废液化气罐、废安全气囊、废蓄电池、含多氯联苯的废电容器、废尾气净化催化剂、废油液(包括汽油、柴油、机油、润滑油、液压油、制动液、防冻 剂、防爆剂等,下同〉、废空调制冷剂等属于危险废物,.应按照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置。(3.1.2)
(2)拆解、破碎企业建设环境保护要求
(3)拆解、破碎企业运行环境保护要求
(4)污染控制要求
(5)进口废汽车压件拆解、破碎的环境保护特殊规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