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与公共安全
来源: | 发布时间:2015/1/21 16:33:34 | 浏览次数:
(1)拆解场地的安全
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在接收回收的报废汽车后,应立即送至待拆区,对易燃、易爆以及有
毒、有害物质和部位进行细致的清查,并在拆解区内,首先拆卸如安全气囊、铅酸电池、含
贡开关、空调中的氟里昂、回收各种燃油废液等,严格防止引起燃烧或爆炸,防止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人身伤害。
(2)交通安全
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中明确规定:“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,报废的大型客车、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”,“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,强制报废”。作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禁止利用报废汽车"五大总成"以 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。禁止报废汽车整车、“五大总成”和拼装车进人市场交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交易。这是由于汽车使用达到一定期限,其各个系统,尤其是重要和关键部件,因磨损、老化和服役时间过长会造成材料疲劳,在这种情况下如继续使用,必然埋下严重隐患,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。为此,必须规范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,严格遵守《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)) (国务院令第 307 号)及其他有关交通法律法规,从根本上消除报废汽车对交通安全构成的威胁。
(3)治安管理
《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》第十三条规定“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该逐车登记;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、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,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”并不得拆解、改装、拼装、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“五大总成“和其他零配件。在《机动车修理业、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》第十三条中也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严禁从事下列活动:
①明知是盗窃、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、改装、拼装、倒卖;
②回收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的机动车;
③利用报废机动车拼装整车。
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,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涉及公共安全的方方面面,是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负的社会责任。